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0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二五六六號、九十一年執字第一0七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確定在案。乃其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六月間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