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78號聲請人 王金龍 相對人王 李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命於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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