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玫秀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說明租屋之必要性?並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該房屋為幾房、幾廳?是否有其他人與聲請人同住於租屋處?是否有分擔租金?該租金支出是否有過高之情形?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提出自106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聲請人所列出每月支出金額2萬9,319元,高於桃園市108最低生活標準1.2倍17,494元,是否有過高之情形?請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債權人?
五、請釋明聲請人除於富邦保險公司投保外,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已投保之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六、請提出自105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