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零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而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楊熾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