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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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偵查中經通緝始行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劉惠娟法官伍逸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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