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三二號
上訴人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惟興 即耀盛工程行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瑞成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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