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小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瑞芳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查報原告銀行是否業經合併及更名,並依相關規定為訴訟要要件之補正,逾期將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