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翁綺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鈺桂蘇忠良蘇煜翔蘇凡傑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詳細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分割之遺產明細、分割方法及分割比例均不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表明詳細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得對上開被告為請求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內容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起訴狀聲請本院調閱之被繼承人 蘇梁彩秀 戶籍、繼承系統表(有台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繼承登記資料可參)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送之被繼承人蘇梁彩秀遺產稅申報書等資料,均已到院,原告應自行申請閱卷並依法定程式起訴繳納裁判費,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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