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5號上訴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必恩威亞太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1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蔡如琪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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