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齊慰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徐祐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齊慰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齊慰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嫌重大,因被告案發後有梳洗、脫換衣服,謊稱被害人遭他人毆打成傷等舉動,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00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重罪暨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無法以具保代之,並經本院於101年3月1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在案,為確保被告到案執行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應自民國101年4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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