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俊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之一○一年度易字第三八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以101年度易字第3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