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呂誠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鈺惠 │兆豐銀行三│105年12月31│64,300元│0000000│││││重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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