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原告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子慧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4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2,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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