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 陳佳呈 法定代理人 陳秦逸 法定代理人 簡巧玲 被告 梅珊珊
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梅珊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新臺幣(下同)500萬1,823元存在,惟梅珊珊為脫免債務,竟將其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9/10000
0),及其上同段1446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
000巷00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
6年5月17日以假買賣之方式移轉登記予被告吳美玉,為此先位請求確認被告2人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並代位梅珊珊行使民法第76
7條物上請求權,訴請吳美玉塗銷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倘如認被告間之買賣關係非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因梅珊珊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吳美玉,已害及原告之債權,另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之法律關係,訴請撤銷被告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命吳美玉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核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參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紀錄,與系爭房地同區段、同屋齡、同樓別、同面積之建物,於106年5月之交易總價為650萬元,是本件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萬元;另備位之訴之目的在除去被告2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500萬1,823元,低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是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萬1,823元。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係屬應為選擇者,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650萬元定之,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