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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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群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雪琴 、 潘欽陵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189萬5,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9萬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29萬1,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