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19號原告 陳宥姍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被告 黃梓微 受告知訴訟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原告「 陳宥珊 」之名稱,應更正為「陳宥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