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0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文選任辯護人林錫恩律師
李家鳳 律師 李合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子瑋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秉逸 指定辯護人 劉家宏 律師(義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71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