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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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號抗告人 林素真 (原名 林鈺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明禮 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一日所為駁回上訴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並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原法院於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正,抗告人聲明不服,對之提起抗告。然原法院所為命繳納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至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應由本院另案審理,與本案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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