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天佑
郭忠鑫陳柏誠薛俊浤莊詠棨李仁辰即 李楓蔘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 顏銘宏
高孝臣 吳忠禮 曾冠群 鄭閔鴻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 陳宏原
郭侑恩 王冠奇 陳立凱 潘念祖 陳柏志 吳勁則 林緯翔 陳宏恩 黃昱榮 黃詠証 劉才卿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王天佑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