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庭維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庭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判決正本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合法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應於103年1月20日屆滿,上訴人於10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徐安傑法官鄭彩鳳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