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23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吳品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肆拾貳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吳品萱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