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附表編號2、3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
1所示該罪經另案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該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2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業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刑確定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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