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4日、96年1月4日、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6年度除字第5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成因環保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50,000元│95年7月25日│AL0000000│4│││限公司 魏美蘭 │忠孝分行│││││├──┼─────────┼────────┼─────────┼───────────┼────────┼────────────┤│002│成因環保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50,000元│95年8月25日│AL0000000│5│││限公司魏美蘭│忠孝分行│││││├──┼─────────┼────────┼─────────┼───────────┼────────┼────────────┤│003│成因環保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50,000元│95年9月25日│AL0000000│6│││限公司魏美蘭│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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