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42號聲請人寶璽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附表:96年度除字第5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5年6月30日│4,190元│AU0000000││││司 郭奕裕 │山分行│││││├──┼─────────┼─────────┼───────────┼─────────┼────────┼──┤│002│曼哈頓百貨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 松山 │95年8月18日│21,240元│NC0000000││││公司 王晶盈 │分行│││││├──┼─────────┼─────────┼───────────┼─────────┼────────┼──┤│003│曼哈頓百貨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 南松山 │95年8月18日│23,800元│NC0000000││││公司王晶盈│分行│││││├──┼─────────┼─────────┼───────────┼─────────┼────────┼──┤│004│曼哈頓百貨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95年8月18日│28,852元│NC0000000││││公司王晶盈│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