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聲請人得請求賠償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下同)326,072元,是相對人丙○○、乙○○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3,03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曾建中┌──────────────────────────────────────┐│附計算書94年度聲字第1286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326,072元││├───────────┼──────────────┼───────────┤│合計│326,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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