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50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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