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23,021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