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608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住所地分別在嘉義縣○○鄉○○街
○○○號、嘉義市○○○路○○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