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40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許瑞鴻
附表:
┌───┬──────┬──────┬──────┬──────┐
│編號│1│2│3│4│
├───┼──────┼──────┼──────┼──────┤
│簽約日│92年9月1日│93年2月9日│93年9月10日│94年2月17日│
├───┼──────┼──────┼──────┼──────┤
│撥款日│93年1月2日│93年5月28日│93年12月28日│94年5月6日│
├───┼──────┼──────┼──────┼──────┤
│本金│17,852元│20,851元│26,852元│26,851元│
├───┼──────┴──────┴──────┴──────┤
│總和│92,406元│
├───┼─────────────────┬──┬──────┤
│計│自95年7月1日起至95年7月31日止│週│3.43%│
│├─────────────────┤├──────┤
│息│自95年8月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年│3.48%│
│├─────────────────┤├──────┤
│期│自95年1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利│3.54%│
│├─────────────────┤├──────┤
│間│自9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率│4.54%│
├───┼─────────────────┴──┴──────┤
│違│自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約│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金│算。│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