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鉅陽工程行即 詹俊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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