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43號聲請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06年2月14日所為(2005) 徐民一 (民)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