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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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程序和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未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提出㈠財產狀況說明書;㈡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㈢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㈣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等等項,茲依法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依破產法第10條第1款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建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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