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3號聲請人 徐鴻廣 即升保電器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妍媫 、 趙志遠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升保電器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