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0號聲請人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子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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