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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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姚中玉
送達代收人 許凱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姚中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郁萍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9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