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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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 陳天成 及陳天成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受告知人 陳世華 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另按被告人數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繕本。此外,本院業已函調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遺產稅課稅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㈡被繼承人陳天成之遺產除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及同段4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6外,尚有房屋1筆,有卷附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可稽,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請補正被繼承人陳天成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