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丁○○、戊○○○、丙○○、乙○○、甲○○間因93年重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593,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溫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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