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402號上訴人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弄1之3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數位菁英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叁佰貳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叁仟零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