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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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151號
上訴人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數位菁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壹佰零壹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合計上訴人應繳壹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