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
原 告 原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