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90號原告 龔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金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原告起訴狀內容,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復僅泛稱「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建物上方有違章建築,由被告無權占有中,請求判定返還不當得利及強制執行拆除」等語,然究其內容顯非明確特定及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亦未表明不當得利之計算方式及金額為何,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