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何素懿 兼訴訟代理 何建男 人原告 詹前森 被告 林財享
洪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1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原告何建男對上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1年9月24日命其補繳抗告費用卻未依限補繳,本院乃於101年10月17日裁定駁回該抗告,嗣原告何建男對該101年10月17日之駁回抗告裁定提出抗告,本院於101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補繳抗告費用,因原告何建男並未依限繳納,本院遂於101年12月18日駁回抗告,是本院101年9月29日之命補費裁定確定有效,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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