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049號
原 告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時英
上列原告因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閎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79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