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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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張木城
原 告 劉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拆除,
並騰空土地後,返還予原告,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
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現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計
算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不動產
現值並檢附相關證明(如: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越界占
用面積範圍,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