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26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秀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69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11月2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林秀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上訴人於99年11月2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述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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