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錸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麗卿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等37筆土地係聲請人茲依都市危除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條例所欲擬定之重建範圍,相對人陳麗卿係前開擬定重建
範圍內同區段397地號土地(含建物)之所有權人,聲請人
為徵詢並取得重建計劃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之同意,爰以臺北市○○區○○路○○○巷○○號寄送存證信
函通知相對人,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佐,聲請人僅向土地謄本
上之地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
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
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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