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70號上訴人 盧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春霞盧曉慧盧桂香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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