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8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登全 代理人 陳長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家豪┌─────────────────────────────────────────────────────┐│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82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107年2月18日│1,712,329元│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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