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弄3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參與強盜犯行,惟以被告坦承:案發時於現場、駕駛被害人遭強盜車輛、事後分有部分贓物乙節,參以同案被告乙○○供述、被害人甲○○指訴,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等在卷可稽,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於民國94年4月20日執行羈押迄今。
二、茲本院於羈押3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曾正龍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