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告柳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環球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被告因積欠原告貨款2,326,000元,兩造曾於民國92年7月2日簽定分期清償協議書,約定被告應自93年1月起至94年12月止,分24期,每期於每月30日前匯款96,916元清償之,如有3期未履行情事,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請求一次清償,詎被告迄今均未履行清償責任,爰依兩造所簽定之分期清償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32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參、證據:提出分期清償協議書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清償協議書為證,核與所述相符,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所簽定之分期清償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32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法,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